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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面解读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的通报

五方面解读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的通报

在媒体呼吁政府进一步公开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的信息之际,2022年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关于陈某志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本文从若干方面对该通报进行简要的解读。

一、轻伤不轻

舆论较为关注的焦点之一是被害人的伤情。此前有被害人已经死亡的谣言,已经被辟谣了。《通报》披露: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可见,6月20日,鉴定意见才出来,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通报,应该说,这方面的通报是比较及时的。

有的人会质疑,被害人被打得满脸都是血,为什么伤情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轻伤给人的感觉就是很轻?尽管人们都希望犯罪嫌疑人得到严惩,但是,如果仅仅为了这一目的,就盼望被害人的结果是重伤,那是没有良心的,才真的是伤害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不知道疼。

伤情的鉴定意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出的。这个文件将损失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

(1)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所谓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所谓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以头部的伤害为例:

(1)轻伤二级的情形包括: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轻伤一级的情形包括: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3)重伤二级的情形包括: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4)重伤一级的情形包括: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要想想,日常生活中人被打了一拳,都觉得很痛了。要达到施加多大程度的伤害,才能形成颅骨骨折、头皮创口达8cm等伤害?被害人又要忍受多大的痛苦?一旦到了重伤,真的就是如定义所言的残废。中国刑法的故意伤害罪需要被害人达到轻伤二级以上,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正是因为轻伤不轻,而故意伤害罪的门槛比较高,惩罚力度小,于是有人提出要降低轻伤的认定标准,或者达到轻微伤就可以定故意伤害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本事件的定罪与量刑

目前,陈某志等人造成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通报》继续使用寻衅滋事的表述,可见公安机关将本事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该罪与故意伤害罪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同一行为既可以触犯故意伤害罪,也可以触犯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会选择一个更重的罪名来定性。在轻伤二级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对比之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高于故意伤害罪。问题是,现在不止一人轻伤,是否会影响这一判断呢?

第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如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年)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二级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一级轻伤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如果以故意伤害罪来定性,按照顶格量刑,即使首先根据一人轻伤二级,确定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再因为还有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二人,增加八(4+2X2)个月的刑期,结果是两年两个月。

第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如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年)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定性,还是按照顶格量刑,首先根据一人轻伤二级确定量刑起点为三年,因为还有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再加上二年(1+0.5X2),结果是五年。

第三,是否可能适用寻衅滋事罪第二个量刑幅度,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这一刑期是有条件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年)规定: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通报》披露公安机关还发现陈某志其他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线索,但目前只是针对烧烤店打人这一寻衅滋事行为,尚不能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第四,本案是否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2月23日)的标准: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从案发视频以及《通报》来看,本案陈某志等人,确无事前预谋纠集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也没有临时的纠集。故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

因此,考虑到具体的伤情及受害人数,寻衅滋事罪意味着更严重的惩罚,《通报》对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以上分析只是针对主犯而言。本案是多人共同犯罪,除了主犯之外,其他人的参与情况尚未披露清楚,有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量刑会少于主犯。有的人没有参与殴打,如果站在旁边呐喊助威,提供心理上的帮助,会被认定为帮助犯,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一起去喝酒,没有任何殴打或呐喊助威的行为,笔者认为其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出警不及时的法律责任

《通报》披露,陈某志在6月10日2时40分开始其骚扰,后和其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2时47分逃离。2时41分接群众报警,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民警率辅警于3时09分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通报》最后认为对出警不及时、执法不规范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深入调查。

据媒体报道,机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曾接受采访,称6时10日凌晨02:41,我单位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接到报警后,我单位02:46左右赶到现场,第一时间询问现场人员,了解案发经过。案发后,打人男子均逃离了现场。

很明显,该民警所称的报警时间与《通报》是一致的,但是,出警到达案发现场时间是不一致的,可以认定该民警说谎,无疑会降低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该民警到可以确认一点,5分钟就可以赶到现场。如果出警及时,陈某志等人说不定会在现场被抓获。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出警不及时,属于渎职(玩忽职守)行为,相关民警至少面临着行政处分的责任。

该行为是否会涉嫌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玩忽职守行为要与重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把重大损失算到行为人的头上。本案不符合第一项的要求比较高;至于第二项,则要明确,出警不及时,造成哪些经济损失了,假如出警及时,5分钟赶到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就不用异地抓获,现在异地抓获付出的成本,是不是玩忽职守导致的经济损失;至于第三项,案发视频公布后,社会影响较大,这算不算恶劣社会影响,与出警不及时有没有关系,恶劣社会影响用什么证据来证明。

笔者对第二项的回答是即使出警及时,不一定能保证抓获陈某志等人,不能把人跑掉之后,抓捕的成本都算到民警的头上,而且,抓捕成本是公安机关必须要承担的。对第三项的回答是,案发视频是导致社会影响、引发舆论愤怒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暂且认为相关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至于执法不规范及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由于《通报》没有进一步披露,笔者不予评价。

四、三个违法犯罪线索的定性

公安机关发现了陈某志的三个违法犯罪线索:(1)2015年12月12日,陈某志义追讨索要债务为由,指示刘某、高某、侯某亮、王某对商某实施殴打后非法拘禁,经伤情鉴定为轻伤。(2)2018年9月23日,陈某志明知他人向其抵债的轿车为盗抢车辆,仍指示么某宇、范某松隐瞒事实将该车质押贷款14.8元。(3)2022年6月9日,陈某志、陈某亮、李某等7人在唐山某酒店实施网络赌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资金66.03万元。

第一,第一个行为涉嫌什么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第二个行为属于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债务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注意,因为商某被殴打成轻伤,是发生在非法拘禁中,刑法规定按非法拘禁罪来处理,只需从重处罚即可,因为这时候,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包括对轻伤的评价,如果被害人构成重伤以上,那才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第一个行为发生在2015年,会不会因过了追诉时效而免于追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是五年,到2020年,非法拘禁行为才不会被追诉,但是,陈某志存在2018年的第二个行为,如果该行为涉嫌犯罪,那么,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就要从第二个行为的追诉时效开始算。显然,一旦第二个行为涉嫌犯罪,追诉时效是五年,要到2023年才到期,那么,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就没有过去。

第三,第二个行为涉嫌什么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陈某志明知是盗抢的车辆,用来抵押,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这已构成对上述旧司法解释的修改。陈某志用车辆抵押贷款14.8万元,但车辆价值本身值多少,还需要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的量刑幅度。

第四,第三个行为涉嫌什么罪名?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因此,陈某志、陈某亮、李某等7人实施网络赌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资金66.03万元,涉嫌赌博罪。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只是违法犯罪线索,最终是否能够成立相应的罪名,还需要公安机关收集相关的证据。

五、涉黑涉恶的问题

《通报》指出:公安机关还发现陈某志等人其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相关人员是否涉嫌黑恶组织犯罪,目前正在加紧侦查调查。目前公安机关也不能断定陈某志等人就是黑恶势力了。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满足四个特征,仅仅把烧烤店打人行为和涉嫌犯罪的其他三个行为算在一起,不满足这四个特征。至于恶势力,这本身不是一个罪名,而是对一种共同犯罪的描述,要满足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目前来看,涉案人员还不能定性为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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