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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票据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时,必须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诈骗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否则变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时,还必须严格区分票据诈骗罪与票据纠纷的界限,避免将因票据存在部分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界定为刑事犯罪。

(二)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及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的行为。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客观特征不同。票据诈骗罪主要表现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而使用,或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从而骗取财物;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则表现为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及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前者侧重于使用,后者侧重于伪造、变造。

2、犯罪客体不同。票据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票据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除汇票、本票和支票外,还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及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

3、主观方面不同。票据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则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了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然后又使用其伪造、变造了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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