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案例

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2021.3 第127辑)

【第1411号】 张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一)能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二)被告人所出售的商务邀请函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二、裁判理由 

(一)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应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 

“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曝光后,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市内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进 行集中清查,发现部分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入境手续存有问题。公 安机关将涉案人员抓获。同时,在深挖外籍人员非法入境签证来源线索时,将出 售商务邀请函的被告人张某利抓获。张某利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交代 自己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并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法庭审理期间,辩方也坚持有罪辩护 的思路,但张某利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降低了控方指控的难度,但没有理由也不应降低证明标准, 这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的重要区别。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大风险是无辜的人因认罪认罚被错误定罪,因此,从试点到 2018 年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坚持从准入和准出两个环节严把证明标准关。修改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速裁程序的适用以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同时,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 议。审理发现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转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转程序审理。上述系列程序设计,旨在最大限度降低制度风险,防止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因此,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应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等 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不仅要把好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关,而且要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转程序的要及时转程序重新审理;要严格证据审查,严把事实证据关,不因控辩协商一致就降低裁判标准,切实防范发生冤假错案。 

(二)被告人出售的商务邀请函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商务邀请函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是本案的核心,关系到被告人 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 二十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根据 2012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 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 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这些证件不难理解,属于能够证明持有者身份或 国籍的证明文件。签证是指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 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 续;签注是指在证件表册上批注意见或者有关事项。两者本质含义相同,是指一 个国家批准的允许一个人出入境或过境的证明。 

本案被告人张某利所出售的是商务邀请函,不属于出入境证件。首先,该商务邀 请函是办理我国商务入境签证需要的文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文件。张某利所出售 的商务邀请函是外国人办理我国商务签证的必需文件,但不是仅有该文件就能获 得商务签证,在案的安德鲁、亚娜的申请材料中还包括了其他一些必需的证明文 件,商务邀请函不是成功办理商务签证的充分必要条件。其次,根据公安部 2013 年颁布的《关于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外国人入境凭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中国签证或其他入境 许可证明放行。由此可见,商务邀请函也不属于入境时海关必须查验的材料。因 此,张某利所出售的商务邀请函不属于刑法范围内的出入境证件。故张某利仅出 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在无法证明其有组织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 不能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明确知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 果,其认罪认罚系出于自愿。但是人民法院庭前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可能 不构成犯罪,遂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面对可能涉及罪 与非罪的这起认罪认罚案件,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 把证明标准关,依法作出准许检察机关撤诉的裁定,确保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 和司法公正,切实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撰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杨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anli/20637.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