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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自然资源系统执法监察环节职务犯罪案例

国土自然资源系统执法监察环节职务犯罪案例

执法监察环节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组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态巡查的督查工作等。

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对非法占用、破坏土地的问题处置不力,特别是对农村或城中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建厂、取土的情况以罚代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导致土地被破坏、罚款未按时收缴。

【案例】1

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因黄某等人(均已判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在2013年至2014年曾多次向黄某等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时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蔡某某在黄某等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时没有依职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致使 34.49亩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和灌溉设施完全被破坏,并造成罚款合计46.7万元因超时限未得到执行的重大损失。蔡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时,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向相关企业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有关主体逃避法律追究;或对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故意隐瞒涉案金额、拆分案件,使得卷宗材料体现的个案金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帮助相关主体逃避刑事处罚。

【案例】2

2012年4月,某村委支书刘某某在没有办理有关土地手续,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30.5亩的耕地用作社区建设。负有查处土地违法使用职责的国土所栗某某、监察大队杜某某应依法将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但栗某某、杜某某为了县里的中心工作,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仅对刘某某进行了36.64万元的罚款处理,而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2012年6月26日,该宗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同意补办转用手续。栗某某、杜某某被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温某某在担任某镇国土所所长期间,在接受他人请托、宴请并收受财物后,对有人在该镇某山场内非法开采稀土矿的信息故意隐瞒不报给上级国土局,亦不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重点巡查,还为他人通风报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433.33万元,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万元。温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处置违法现象,造成自然资源被破坏、占用。

【案例】3

某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喻某某,具体负责某镇村组土地巡查工作,因其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52.2亩,造成大面积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喻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处罚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等级、类型从而降低行政处罚标准等方式,帮助土地使用人不缴、少缴罚款,从中收受他人财物。

【案例】4

2007年3月,某区国土局纪检组组长王某某在办理某项目违规用地案件中,接受违规用地开发商李某某的请托、说情,降低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将15.5亩本属于居住用地二级地段的土地擅自作为居住用地三级地段进行处罚,并按三级地段标准追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113万余元。事后,王某某收受李某某12万元贿赂。王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收土地闲置费等相关费用时,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违规减免应当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或没有按照要求将闲置的土地回收。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没有及时作出处理,放任违法状态持续存在,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案例】5

2011年5月,某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发现某公司的项目部在该镇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后,该镇国土所所长王某某安排人员开始调查,在基本查清了施工单位的违法占地情况后,没有进一步进行查处,致使该标段取土场非法占地行为长期存在。2012年8月15日,有3名儿童在非法取土场所形成的土坑中溺水死亡。王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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